藥品網絡銷售監管新規今年12月起施行

山西新聞網>>融媒·專題>>2022>>夯實網絡安全責任 共筑網絡安全防線>>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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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 市場監管總局9月1日公布《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落實藥品經營企業主體責任、壓實藥品網絡銷售平台責任,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明確了從事藥品網絡銷售的藥品經營企業主體資格和要求,並依法明確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嚴格藥品經營全過程管理,對藥品網絡銷售企業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藥學服務、藥品儲存配送、藥品追溯、風險控制、信息公開等全過程管理提出明確要求。
  管理辦法還明確第三方平台應當設立藥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藥學技術人員,建立並實施藥品質量安全、藥品信息展示、處方審核、處方藥實名購買、藥品配送、交易記錄保存、不良反應報告、投訴舉報處理等管理制度,並按規定備案。要求平台與藥品網絡銷售企業簽訂協議,明確雙方藥品質量安全責任,規定平台應當履行審核、檢查監控以及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停止服務和報告等義務,並強化平台在藥品召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以及監督檢查中的配合義務。
  同時,對處方藥網絡銷售實行實名制,並按規定進行處方審核調配﹔規定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應當區分展示,並明確在處方藥銷售主頁面、首頁面不得直接公開展示包裝、標簽等信息﹔通過處方審核前,不得展示說明書等信息,不得提供處方藥購買的相關服務,意在強調“先方后藥”和處方審核的管理要求。處方藥銷售前應當向消費者充分告知相關風險警示信息並經消費者確認知情,切實防范用藥安全風險。
  此外,管理辦法還對藥品網絡銷售違法行為依法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強化藥品安全風險控制,對有証據証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依法明確藥品監管部門可以採取告誡、約談、限期整改以及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進口等措施。

(責編: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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