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安全法》施行五年以來,取得哪些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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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以下簡稱《網絡安全法》)已正式施行五年。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不斷強化網絡安全頂層設計和總體布局,以《網絡安全法》為代表的網絡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標准體系基本形成,網絡安全立法的“四梁八柱”基本建成。“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就沒有經濟社會穩定運行,廣大人民群眾利益也難以得到保障”的觀念深入人心,網絡安全相關立法及配套制度日趨完善,網絡空間國際合作不斷深化,數據安全治理合規性不斷完善。

《網絡安全法》是推進網絡強國建設的法治支撐,施行五年來,相關立法及配套制度建設日趨完善。

作為我國網絡安全領域首部基礎性、框架性、綜合性法律,《網絡安全法》持續發揮著網絡安全領域相關立法及配套制度建設的依據確立、功能統率和內容挈領作用。在網絡運行安全維度,出台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網絡安全審查辦法》《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等﹔在個人信息安全維度,形成了《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個人信息保護管理規定》《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有效推進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人信息保護法》)為統領的個人信息保護體系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以下簡稱《數據安全法》)為統領的數據安全保護體系建設﹔在網絡內容管理維度,形成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以及《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聚焦具體領域的專門文件。《網絡安全法》的施行,無疑為織密多維度、多層次的網絡安全“法網”提供了依托。

《網絡安全法》是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的基石,施行五年來,網絡空間國際合作不斷深化。

網絡空間已經成為繼領土、領海、領空和太空之外的“第五戰略空間”。“維護網絡空間主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首次確立的網絡空間主權原則,《網絡安全法》繼該法之后再次明確這一原則,並從法律制度層面進一步細化了“網絡空間主權”在法律上的適用。《網絡安全法》第五條指出,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御、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絡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空間安全和秩序。2019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由中俄等國共同提出的重要決議,授權設立政府間特設專家委員會,正式開啟談判制定打擊網絡犯罪全球性公約的進程,這也意味著打擊網絡犯罪國際規則制定邁出了具有歷史意義的一步。同時,諸多國家標准和技術提案也被國際標准化組織吸納。

《網絡安全法》通過后,《國家網絡空間安全戰略》於2016年12月27日發布,從“堅定捍衛網絡空間主權、堅決維護國家安全、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加強網絡文化建設、打擊網絡恐怖和違法犯罪、完善網絡治理體系、夯實網絡安全基礎、提升網絡空間防護能力、強化網絡空間國際合作”九個方面闡明了我國關於網絡空間發展的重大立場和主張,明確了網絡空間工作方針和戰略任務。近年來,中國不斷深化網絡空間國際合作,推動世界各國共同構建一個安全穩定繁榮的網絡空間。

《網絡安全法》是規范網絡空間秩序和發展的准繩,施行五年來,數據安全治理合規性不斷完善。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是一體之兩翼、驅動之雙輪,必須統一謀劃、統一部署、統一推進、統一實施。”《網絡安全法》的施行,鋪設了網絡安全的基礎法治軌道,同時為信息化發展保駕護航。數據已成為數字時代的基礎性戰略資源和關鍵要素,其遭受的新型挑戰具有多樣化特點,數據資源確權、開放、流通、交易等相關問題亟需解決。繼《網絡安全法》之后,《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銜接完善了跨境數據管理制度,對數據分類分級、重要(核心)數據管理、數據安全審查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等細化制度也在不斷探索中,網絡安全保障制度與數據要素生產機制的良性互動正在形成。

近年來,我國網絡法治領域立法成效顯著,基礎法律框架初步形成,前沿立法領域也在不斷深化探索﹔網絡安全制度體系基本建成,數據治理制度體系全面展開,網絡空間生態治理能力不斷提升。未來,網絡法治領域應繼續加強網絡法律體系理論研究,推動基礎法律的配套規則制定。

(責編: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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