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問答》(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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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中央對香港、澳門的全面管治權?

今天我們繼續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問答》:如何理解中央對香港、澳門的全面管治權?

如何理解中央對香港、澳門的全面管治權?

中央對香港、澳門的全面管治權,是中央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享有的憲制權力。

我國政府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就是恢復行使對香港、澳門的全面管治權。

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在本質上是統一的。

全面管治權是授權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前提和基礎,高度自治權是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權的體現。

它們之間是源與流、本與末的關系。

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

中央授予多少權力,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不存在所謂“剩余權力”。

中央有權對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行使情況進行監督,有權依法對違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行為予以糾正。

因此,在“一國兩制”實踐中,必須始終維護中央全面管治權,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將全面管治權和高度自治權對立起來﹔在任何情況下,特別行政區行使高度自治權都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和全面管治權,更不能以高度自治權對抗全面管治權。

中央行使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不僅體現了國家主權至上的原則,也符合香港、澳門同胞的根本利益。

要全面准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把維護中央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推動新時代“一國兩制”實踐在香港、澳門再譜新篇章,再創新輝煌!

(責編: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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