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法院一案例入選最高法院發布的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我省法院一案例入選最高法院發布的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本報訊(記者 閆書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十起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嵐縣人民檢察院訴嵐縣水利局未履行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入選。
據了解,嵐縣昌恆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恆公司)項目井田位於汾河水庫飲用水源准保護區。2017年9月,嵐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嵐縣檢察院)向嵐縣水利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其制止昌恆公司在嵐河(汾河一級支流)內私設排水口、排放污水的行為。同年10月14日,嵐縣水利局對昌恆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公司於2017年10月20日前拆除排污口,並處罰款10萬元。2018年3月,嵐縣水利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嵐縣人民法院認為,嵐縣水利局作為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故裁定對其申請不予受理。嵐縣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嵐縣水利局不依法履行拆除昌恆公司私設排水口的法定職責違法﹔判決嵐縣水利局採取補救措施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職責。
本案系為制止在飲用水水源地准保護區非法排污引發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飲用水安全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國家為此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地准保護區雖然屬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但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及相關規章的規定,在准保護區內直接或間接向水域排放廢水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汾河是黃河的主要支流,汾河水庫是下游和周邊居民重要飲用水源。昌恆公司項目井田位於汾河水庫飲用水源准保護區,其私設排水口、排放污水的行為,不僅污染環境,還嚴重威脅到人民群眾的飲水安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決,監督具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全面履責,保障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法律制度的嚴格落實。
山西日報、山西晚報、山西農民報、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市場導報所有自採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山西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山西新聞網-山西日報 "。
凡本網未注明"來源:山西新聞網(或山西新聞網——XXX報)"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