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保護法要點解讀·規劃與管控
黃河保護法要點解讀·規劃與管控
韓宇平 李貴寶 汪磊 劉素華
1.本章包括哪些內容
答:本章共8個法律條目,充分發揮規劃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完善規劃與管控制度。規定了黃河流域規劃體系、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編制審批、規劃水資源論証、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水資源分區管控、河湖岸線管控、水沙統一調度等制度。
“規劃與管控”作為第二章,在流域整體保護和高質量發展中體現了頂層設計的重要地位,落實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規劃體系的部署和要求,從法律層面提出“建立以國家發展規劃為統領,以空間規劃為基礎,以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為支撐的黃河流域規劃體系”,明確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頂層設計的框架,從流域層面強化不同專業規劃、不同區域規劃間的銜接協調,發揮規劃對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
2.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需要建立什麼樣的規劃體系
答:黃河保護法中規定: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以國家發展規劃為統領,以空間規劃為基礎,以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為支撐的黃河流域規劃體系,發揮規劃對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和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后實施。
3.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哪些方面的規劃
答:黃河保護法中規定: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黃河流域國土空間規劃,科學有序統籌安排黃河流域農業、生態、城 鎮等功能空間,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統領黃河流域國土空間利用任務,報國務院批准后實施。涉及黃河流域國土空間利用的專項規劃應當與黃河流域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國土空間規劃,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后實施。
4.對規劃水資源論証有何要求
答:黃河保護法中規定:第二十四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編制以及重大產業政策的制定,應當與黃河流域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並進行科學論証。
黃河流域工業、農業、畜牧業、林草業、能源、交通運輸、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專項規劃和開發區、新區規劃等,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應當進行規劃水資源論証。未經論証或者經論証不符合水資源強制性約束控制指標的,規劃審批機關不得批准該規劃。
5.國家對黃河流域國土空間嚴格實行用途管制的規定有哪些
答:黃河保護法中規定:第二十五條 國家對黃河流域國土空間嚴格實行用途管制。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對本行政區域黃河流域國土空間實行分區、分類用途管制。
黃河流域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並依法取得規劃許可。
禁止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經國務院批准,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禁止擅自佔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黃河流域以人工湖、人工濕地等形式新建人造水景觀,黃河流域統籌協調機制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監督管理。
6.關於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准入清單有什麼規定
答:黃河保護法中規定:第二十六條 黃河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和資源利用狀況,按照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要求,制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准入清單,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准入清單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7.對黃河流域水電開發和小水電項目有什麼要求
答:黃河保護法中規定:第二十七條 黃河流域水電開發,應當進行科學論証,符合國家發展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生態保護要求。對黃河流域已建小水電工程,不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分類整改或者採取措施逐步退出。
8.對黃河干支流控制性水工程統一調度有什麼規定
答:黃河保護法中規定:第二十八條 黃河流域管理機構統籌防洪減淤、城鄉供水、生態保護、灌溉用水、水力發電等目標,建立水資源、水沙、防洪防凌綜合調度體系,實施黃河干支流控制性水工程統一調度,保障流域水安全,發揮水資源綜合效益。
延伸閱讀小科普
什麼是國土空間規劃?
國土空間規劃是對一定區域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在空間和時間上作出的安排,包括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是國家空間發展的指南、可持續發展的空間藍圖,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
黃河流域國土空間規劃是針對黃河流域開展的以上工作。目前,自然資源部組織編制了《黃河流域國土空間規劃(2020—2035年)》,支持實施黃河流域8個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試點,助力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黃河流域國土空間規劃(2020—2035年)》是各個省級黃河流域國土空間規劃的指導性文件,並以各個省級黃河流域國土空間規劃為依托。
規劃水資源論証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規劃水資源論証主要重點論証以下內容:
1.分析規劃影響區現狀和規劃年的水資源利用和保護狀況,對流域區域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承載能力作出客觀評估。
2.對規劃需要的水資源保障方案進行科學判斷,包括不同規模供水、排水的水質水量指標,特別是高耗水、高排水產業的布局規模應進行方案比選。
3.規劃的水源配置與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承載能力協調分析。
4.規劃實施可能對流域、區域水資源的影響分析。
5.完善規劃需要解決的涉水問題與對策措施。
為什麼要對黃河流域小水電項目進行清理和整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在黃河干流修建了一系列大中型水電站,支流上的小水電站也是星羅棋布,水能資源的開發,為黃河流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大量的清潔能源,發揮了巨大的經濟效益,極大地促進了沿黃各省(區)經濟社會的發展。相較於長江流域站,黃河流域小水電數量少,整個流域隻有700多座。
小水電是國際公認的清潔可再生能源,但過去由於開發理念和技術條件限制以及違規建設、監管不到位等原因,黃河流域小水電開發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水庫大量攔蓄汛期水,導致水庫下游河道主槽泥沙淤積加劇﹔二是開發不平衡,上游龍羊峽至青銅峽河段,尤其是龍羊峽至烏金峽河段開發較快,中游河段由於大部分梯級為綜合利用工程,涉及問題較多,水電開發建設的速度相對緩慢﹔三是有些項目存在無序開發現象,對河流健康造成不利影響﹔四是工程建設對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使原本脆弱的生態環境受到破壞。
另外,經過幾十年的發展,一些小水電站設備設施老化,安全隱患突出,影響生態環境和防洪安全。雖然小水電的總量少,但對生態保護的要求更高一些,所以需要對黃河流域小水電進行清理和整改消除小水電過度開發的不利影響,對於保持國家重要自然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及建立健全小水電可持續發展長效機制意義重大。 (節選自《〈黃河保護法〉科普知識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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