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發消費活力】以案說法 教你“避坑”
【激發消費活力】以案說法 教你“避坑”
為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和依法維權能力,提升消費環境安全度、經營者誠信度和消費者滿意度,3月15日,省市場監管局以案例的形式向消費者介紹利用格式條款、虛假宣傳等方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為消費者放心消費提供參考和借鑒。
案例1:某健身中心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
【基本案情】當事人某健身中心與消費者簽訂的健身運動購卡協議中有以下內容:1.購買健身卡請詳細閱讀辦卡須知,簽訂本協議即視為已明確相關規定並認可本協議,一經簽訂售出健身卡不予退款﹔2.本協議最終解釋權歸健身中心所有。
【案件處置】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屬於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2:某家居店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
【基本案情】當事人某家居店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130條,信息內容包括房號、姓名、電話、跟進情況、時間、導購等,收集信息后家居店導購以電話、微信等方式向消費者推銷宣傳其家居店的商品信息。
【案件處置】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屬於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3:某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商業宣傳
【基本案情】當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為提升其運營店鋪的好評度(信譽度),讓其員工在平台上運營的多家店鋪進行虛假交易,客服部工作人員以返還現金的方式誘導顧客對商品給出好評,以補償現金的方式誘導給出差評的顧客消除差評。
【案件處置】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屬於當事人對其商品的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本報記者孟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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