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施行

優化市場環境 護航民營經濟發展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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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條例》將營造更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市場環境,護航我省民營經濟發展壯大。

為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條例》規定,市場准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負面清單制度,未列入負面清單的行業、領域、業務等,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市場准入壁壘問題排查和整改工作,健全市場准入壁壘投訴和處理回應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實施規劃和產業政策,供應土地,實施公共數據開放,分配產能、能耗指標時,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設置或者變相設置差別化標准或者條件。

在政府採購項目中,不得違法設置限制或者排斥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條件﹔不得限定供應商、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評標專家對不同所有制投標人採取不同評價標准﹔不得對不同所有制的供應商、投標人設置或者採用不同的信用評價指標﹔不得設置或者變相設置與業務能力無關的供應商或者投標人規模、成立年限和明顯超過項目要求的業績等門檻。

《條例》要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大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保障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等領域開展合作的,不得對民營企業設置不平等的條件。

《條例》還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依法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合資經營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李俊華、李思明)

(責編: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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