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護航,讓民營經濟發展更有力量

——《山西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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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車總裝生產線。本報記者王佳 通訊員劉沛攝


  

編者按
  近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山西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山西省城鄉垃圾管理條例》和新修訂的《山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將於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本報以專題形式對上述《條例》的內容、亮點進行解讀,以饗讀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不得對民營企業設置不平等條件,將民營企業引進的相關人才納入政府人才引進體系……近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對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山西省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新聞發布。《條例》共八章五十一條,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條例》聚焦優化發展環境,破除制約民營經濟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制度障礙,營造依法維護民營經濟主體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為我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加大支持力度
補齊立法短板

  民營經濟是推動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視全省民營經濟發展,始終強調,民營經濟撐起了全省經濟的半壁江山,是山西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增長極。
  多年來,我省民營經濟組織在推動經濟發展、增加就業、擴大開放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同時,民營企業發展也存在一些阻礙因素,營商環境問題依然突出,清欠難、融資難、用工難、找項目難、政策落地難等問題依然存在。
  我省先后出台了《山西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辦法》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30條”“23條”以及促進民間投資的“40條”等支持政策,為引導支持全省民營經濟發展搭起了“四梁八柱”,但仍然缺乏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因此,亟需制定一部符合我省省情、突出地方特色的基礎性地方性法規,實現對行政行為主體“法無授權不可為”,對民營企業“法無禁止皆可為”,對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要求、有約束,對民營企業更開明、更開放,補齊我省民營經濟領域立法短板,為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多方征集意見建議
保障《條例》順利出台

  為保障《條例》順利出台,省人大常委會充分發揮立法主導作用,提前介入、靠前指導,4月下旬就推動省司法廳、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等單位啟動條例草案起草工作﹔9月下旬,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進行了初審﹔11月30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該《條例》。
  在《條例》制定工作中,省人大常委會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推動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論述,結合我省民營經濟發展實際,先后向省直有關部門、各設區的市人大、部分縣(市、區)人大、立法研究咨詢基地、基層立法聯系點征求意見,在網上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深入多地開展立法調研,了解實際情況,征集到很多很好的意見和建議,為做好制定工作提供了有益助力,保障了條例順利出台。

《條例》共八章
包括六方面內容

  《條例》共八章五十一條,主要內容有以下六個方面:
  在民營經濟發展促進主管部門方面,《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營經濟發展促進主管部門,負責民營經濟發展促進的規劃、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並對民營經濟發展促進政策、措施的落實進行監督。
  在公平競爭方面,良好的發展環境是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條件。為此,《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市場准入方面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負面清單制度。《條例》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在基礎設施等領域開展合作的,不得對民營企業設置不平等的條件。
  在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提升方面,為切實提高各級各部門服務意識和能力,《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暢通政企溝通渠道,依法幫助民營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在融資促進方面,為充分發揮各類金融機構優勢,增強金融服務能力,《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設立民營經濟發展紓困基金,為民營企業提供紓困、應急等方面的融資服務﹔第二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會商協調機制,研究、協調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問題。
  在創業創新方面,民營經濟是創業就業的主要領域、技術創新的重要主體,為持續支持民營企業提升創業創新能力,《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民營經濟創業創新政策,完善扶持措施,重點支持初創期、高成長性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發展。另外,《條例》明確了將民營企業引進的相關人才納入政府人才引進體系,享受人才引進政策,明確了應當完善民營企業職稱評審工作制度。
  在權益保護方面,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條例》對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誠信履約作出規定,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遲延支付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

本報記者王佳

(責編:馬雲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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