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稅改革100問系列之三
41.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等於零,則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如何處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等於零,則當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42. 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也不能計提加計抵減額。
43.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應當如何處理?
答: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44. 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結余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額如何處理?
答: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45. 假設A公司是一家研發企業,於2019年4月新設立,但是4-7月未開展生產經營,銷售額均為0,自8月起才有銷售額,那麼A公司該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根據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判斷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果納稅人前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0,則應自該納稅人形成銷售額的當月起計算3個月來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因此,A公司應根據2019年8-10月的銷售額判斷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46. 如果某公司2019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還有20萬元的加計抵減額余額尚未抵減完。2020年該公司因經營業務調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那麼這20萬元的加計抵減額余額如何處理?
答:該公司2020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則2020年該公司不得再計提加計抵減額。但是,其2019年未抵減完的20萬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繼續抵減的。
47. 與2018年相比,這次留抵退稅還區分行業嗎?是否所有行業都可以申請留抵退稅?
答:這次留抵退稅,是全面試行留抵退稅制度,不再區分行業,隻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規定的條件,都可以申請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48. 什麼是增量留抵?為什麼隻對增量部分給予退稅?
答: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對增量部分給予退稅,一方面是基於鼓勵企業擴大再生產的考慮,另一方面是基於財政可承受能力的考慮,若一次性將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稅額全部退稅,財政短期內不可承受。因而這次隻對增量部分實施留抵退稅,存量部分視情況逐步消化。
49. 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設立的納稅人,如何計算增量留抵稅額?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設立的納稅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稅額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稅額即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
50. 申請留抵退稅的條件是什麼?
答:一共有五個條件。一是從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6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二是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三是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四是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51. 為什麼要設定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的退稅條件?
答:這主要是基於退稅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慮,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說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常態化存在留抵稅額,單靠自身生產經營難以在短期內消化,因而有必要給予退稅﹔不低於50萬元,是給退稅數額設置的門檻,低於這個標准給予退稅,會影響行政效率,也會增加納稅人的辦稅負擔。
52. 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的新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否可以申請留抵退稅?
答:退稅要求的條件之一是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的納稅人不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的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條件。
53. 為什麼要限定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規定:“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也就是說偷稅行為“首罰不刑”、“兩罰入刑”,留抵退稅按照刑法標准做了規范。
54. 退稅計算方面,進項構成比例是什麼意思?應該如何計算?
答:進項構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証注明的增值稅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計算時,需要將上述發票匯總后計算所佔的比重。
55. 退稅流程方面,為什麼必須要在申報期內提出申請?
答:留抵稅額是個時點數,會隨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每一期的申報情況發生變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稅申請必須在申報期完成,以免對退稅數額計算和后續核算產生影響。
56. 申請留抵退稅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若同時發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應如何申請退稅?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留抵退稅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也就是說要按照“先免抵退稅,后留抵退稅”的原則進行判斷﹔同時,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於退還留抵稅額。
57.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如何進行核算?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並在申報表和會計核算中予以反映。
58.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若當期又產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繼續申請退稅?
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又產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稅資格條件進行判斷。特別要注意的是,“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的條件中“連續六個月”是不可重復計算的,即此前已申請退稅“連續六個月”的計算期間,不能再次計算,也就是納稅人一個會計年度中,申請退稅最多兩次。
59. 加計抵減額可以申請留抵退稅嗎?
答:加計抵減政策屬於稅收優惠,按照納稅人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用於抵減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但加計抵減額並不是納稅人的進項稅額,從加計抵減額的形成機制來看,加計抵減不會形成留抵稅額,因而也不能申請留抵退稅。
60.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旅客運輸服務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抵扣所形成的留抵稅額可以申請退稅嗎?
答:從設計原理看,留抵退稅對應的發票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解繳稅款完稅憑証,也就是說旅客運輸服務計算抵扣的部分並不在退稅的范圍之內,但由於退稅採用公式計算,因而上述進項稅額並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稅的范圍之外,而是通過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進行了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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