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让民营经济发展更有力量
——《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解读
法治护航,让民营经济发展更有力量
——《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解读
大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总装生产线。本报记者王佳 通讯员刘沛摄
编者按
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本报以专题形式对上述《条例》的内容、亮点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件,将民营企业引进的相关人才纳入政府人才引进体系……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新闻发布。《条例》共八章五十一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条例》聚焦优化发展环境,破除制约民营经济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障碍,营造依法维护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为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加大支持力度
补齐立法短板
民营经济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始终强调,民营经济撑起了全省经济的半壁江山,是山西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多年来,我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同时,民营企业发展也存在一些阻碍因素,营商环境问题依然突出,清欠难、融资难、用工难、找项目难、政策落地难等问题依然存在。
我省先后出台了《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办法》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30条”“23条”以及促进民间投资的“40条”等支持政策,为引导支持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搭起了“四梁八柱”,但仍然缺乏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因此,亟需制定一部符合我省省情、突出地方特色的基础性地方性法规,实现对行政行为主体“法无授权不可为”,对民营企业“法无禁止皆可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要求、有约束,对民营企业更开明、更开放,补齐我省民营经济领域立法短板,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多方征集意见建议
保障《条例》顺利出台
为保障《条例》顺利出台,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提前介入、靠前指导,4月下旬就推动省司法厅、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等单位启动条例草案起草工作;9月下旬,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初审;11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该《条例》。
在《条例》制定工作中,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结合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实际,先后向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的市人大、部分县(市、区)人大、立法研究咨询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在网上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深入多地开展立法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征集到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为做好制定工作提供了有益助力,保障了条例顺利出台。
《条例》共八章
包括六方面内容
《条例》共八章五十一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
在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主管部门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主管部门,负责民营经济发展促进的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并对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政策、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
在公平竞争方面,良好的发展环境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条件。为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场准入方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的条件。
在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方面,为切实提高各级各部门服务意识和能力,《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畅通政企沟通渠道,依法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在融资促进方面,为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优势,增强金融服务能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民营经济发展纾困基金,为民营企业提供纾困、应急等方面的融资服务;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商协调机制,研究、协调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问题。
在创业创新方面,民营经济是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为持续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业创新能力,《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创业创新政策,完善扶持措施,重点支持初创期、高成长性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另外,《条例》明确了将民营企业引进的相关人才纳入政府人才引进体系,享受人才引进政策,明确了应当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制度。
在权益保护方面,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诚信履约作出规定,还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本报记者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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